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抗癌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ANTICANCER ASSOCIATION,缩写为AA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省科协领导下,由全省肿瘤科技工作者、热心于我省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省肿瘤防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全省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抗癌社会力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的方针,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肿瘤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肿瘤防治事业服务,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服务,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自主创新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挂靠在安徽济民肿瘤医院,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邮编23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科间联系和协作,促进肿瘤科学技术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抗癌意识,推动群众性防癌活动;
(三)开展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水平;
(四)面向群众,服务社会,开展癌症防治咨询义诊活动,为癌症患者提供指导;
(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工作方面的建议,反应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省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任务,如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专业医师资格认证、论文水平评定,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八)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学术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九)发现和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举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协会的主体。单位会员包括事业会员、企业会员及社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人员:
1、医师、药师、讲师、技师、工程师等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或获得硕士学位者。
2、大专院校毕业,从事肿瘤有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无上述学历、职称,但学术上有突出成就者。
3、热心于抗癌事业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报中国抗癌协会备案,并发给中国抗癌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成为中国抗癌协会会员和本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惠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凡热衷于抗癌事业、且有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科研、教学、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向本团体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其权力和义务如下:
(一)权利
1、优惠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团体编印的有关宣传、学术资料;
3、优先获得本团体专家技术咨询服务;
4、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可直接参加本团体代表大会,对支持和赞助本团体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接纳为本届理事会的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届理事会理事。
(二)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
2、依照本团体章程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3、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所委托的任务;
4、资助本团体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并经本团体提出后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由各市抗癌协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活动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和学风。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本团体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一)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由挂靠单位提供,办事机构的党政和财务管理受挂靠单位领导和监督。
(二)本团体的办事机构挂靠在安徽省济民肿瘤医院。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设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部,协助理事会工作,其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一般由理事或常务理事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职务。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团体有重大贡献,不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者,经本团体理事会研究同意,可分别予以表彰和授予荣誉理事或推选为本届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成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组织。其名称冠以安徽省抗癌协会某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的专家组成,可由各市、县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其正、副主任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3-4年改选一次,主任委员一般不连任,但隔届可再任,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应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省科协登记,专业委员会的职权为:
1、编制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省内外学术交流。
2、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提出有利于发展本专业的建议。
3、组织评议、审定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4、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服务。
5、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广大肿瘤科技人员的专业水平。
6、发现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委托挂靠单位的财务科管理,保持会计资料会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件
第五十条 本章程(草案)经2014年11月22日本团体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团体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抗癌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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